從修訂后的《條例》看,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的紀律建設有哪些新的要求? 一是貫徹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總體要求。《條例》第一章體現了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總體要求,即進一步明確制定條例的目的如增加保證“黨的理論”的貫徹執行,進一步豐富黨的紀律建設的指導思想如對“兩個維護”作出最新表述、增加弘揚偉大建黨精神、堅持自我革命要求、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等內容,增加對黨組織和黨員遵守黨章黨規黨紀的“四個自信”要求、踐行正確權力觀政績觀事業觀要求,豐富紀律處分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如增加執紀執法貫通的要求,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由輕及重細化“紅臉、出汗”第一種形態,確保第四種形態真正成為極少數,把嚴的要求貫徹到黨規制定、黨紀教育、執紀監督全過程,引導黨員干部學紀、知紀、明紀、守紀,真正把紀律規矩轉化為政治自覺、思想自覺、行動自覺。 二是釋放越往后執紀越嚴的鮮明信號。全面從嚴治黨核心是加強黨的領導,基礎在全面,關鍵在嚴,要害在治。關鍵在嚴,體現為嚴的基調、嚴的舉措、嚴的氛圍,就是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條例》在第一章第四條明確增寫“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寬是害、嚴是愛,嚴管本身就是厚愛,嚴管也要體現厚愛,這才是運用辯證思維、系統觀念、治理理念管黨治黨建設黨。如《條例》在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中列舉了從輕、減輕處分的情形,進一步細化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特別是將“三個區分開來”貫通于監督執紀全過程。 三是對各級各類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學紀、知紀、明紀、守紀提出新的更高要求。2020年2月2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稿時指出:“目前,中央黨內法規已經有幾百部了,每部法規都提出了許多要求,但有的黨員干部連通讀都沒有做到,甚至連執行的人都可能將其束之高閣,到了執行時就‘隨手拈來’”。如此看來,各級黨組織都要聚焦解決一些黨員、干部對黨規黨紀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問題,組織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認真學習紀律處分條例,做到學紀、知紀、明紀、守紀,把遵規守紀刻印在心,內化為言行準則,不斷強化紀律意識、增強紀律定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