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某小額貸款公司與被執行人某竹業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竹業公司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99萬元,并以其名下58臺(套)機器設備設置了動產抵押,抵押價值421.82萬元。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干警及時查封該批財產。查封過程中,被執行人提出該批設備還在實際使用中,希望不要影響財產處置期間的正常使用。 在征詢申請執行人意見后,法院對該批設備采取“活查封”方式,在不影響機器設備運作的部位張貼封條,在廠房入口處粘貼拍賣公告。同時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執行筆錄,要求其將后續生產所獲利潤用于償還所欠債務,不得阻擾法院財產處置措施,確定財產買受人后應主動配合交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