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800多萬!三明一對夫妻分別被判14年6個月、11年
2021-01-18 09:18:39??來源: 責任編輯:
明溪一對夫妻偽造證件 誘騙投資 女主外男主內 分工明確 詐騙金額高達800多萬 2013年7、8月,被告人楊某軒與被害人肖某生相識后,謊稱其名下成立了林燕石英砂廠,經營石英砂礦生意利潤可觀,并向肖某生出示偽造的石英砂廠營業執照,誘騙肖某生進行投資。2013年12月9日,楊某軒以繳納供貨保證金的投資方式,騙取肖某生投資款人民幣10萬元。為進一步騙取肖某生的信任,促其加大投資,楊某軒虛構了買賣石英砂礦的交易記錄,通過手機發送給肖某生,并帶肖某生前往沒有業務往來的德固賽嘉聯公司等走訪,安排假冒的公司管理人員與其接觸,制造與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假象。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楊某軒又先后多次騙取肖某生投資款74.1萬元。2016年4月,因肖某生未獲得投資利潤,多次找楊某軒追討投資款。為使騙局不被識破,繼續騙取肖某生的信任,楊某軒向肖某生提供了虛假的承諾書、銀行轉款授權書,謊稱與其發生業務往來的德固賽嘉聯公司欠其貨款、保證金、違約金共計5億多元,并向肖某生承諾,該款到賬后扣除自己的部分資金外將全部轉入肖某生的個人賬戶,同時將個人身份證、銀行卡交給肖某生,以此作為信用擔保。
之后楊某軒向肖某生謊稱要取得德固賽嘉聯公司所欠貨款,需補交稅款、教育附加費、法院執行費等費用,讓肖某生幫助支付相關費用。從2015年2月至2019年12月,肖某生先后通過現金存款、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等打入楊某軒個人賬戶及其指定的親屬賬戶資金共計526.2036萬元,用于支付楊某軒編造的稅款、教育附加費、法院執行費等費用。至案發,楊某軒騙取肖某生投資款共計610. 3036萬元,騙取的錢款全部被楊某軒、譚某樹用于個人和家庭開支。2016年底至2019年9月,被告人楊某軒伙同被告人譚某樹對外謊稱投資經營石英砂礦公司,虛構在三明、福州等地購買了6套商住房,購買了7輛轎車,借此展示其經濟實力,制造投資石英砂礦能獲得高額利潤的假象,同時楊某軒通過偽造公司印章、營業執照、簽訂偽造的砂礦購銷合同、向投資人開具收款收據等,騙取投資人的信任,誘騙被害人江某萍、曾某賓等8人投資入股虛構的石英礦公司,先后騙取上述被害人投資款共計220.6萬元,騙取的錢款全部被楊某軒、譚某樹用于個人和家庭開支。后楊某軒、譚某樹以國、地稅合并無法納稅、銀監辦凍結賬戶等為由,以擺脫被害人追討投資款,并向被害人出具借據,來隱瞞真相,掩蓋騙局。 直至案發,被告人楊某軒騙取被害人投資款共計830.9036萬元,其中譚某樹共同騙取被害人投資款共計220.6萬元。案發后,被告人楊某軒退出贓款1.05萬元,被告人譚某樹退出贓款1.4萬元。2019年9月7日,被告人楊某軒被抓獲。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譚某樹被抓獲 。經明溪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軒單獨或者伙同被告人譚某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投資款。其中楊某軒單獨騙取他人投資款共計614.3036萬元,楊某軒伙同譚某樹騙取他人投資款共計212.6萬元,數額均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已成立。楊某軒、譚某樹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楊某軒與譚某樹對詐騙行為商量分工,由楊某軒“主外”即尋找被害人,誘騙被害人投資;譚某樹“主內”,負責把自己包裝成做石英砂生意的礦老板。騙得投資款后,譚某樹負責安撫被騙的人,不讓被騙的人報警。在共同犯罪中,楊某軒與譚某樹地位、作用相當,二被告人只是分工不同,并無主次之分,故對楊某軒和譚某樹在共同犯罪中不區分主犯、從犯。楊某軒雖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但其未如實供述共同犯罪中譚某樹的犯罪事實,故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予以從寬處理。且楊某軒、譚某樹多次詐騙他人巨額投資款后,未主動退贓退賠,詐騙所得投資款被二被告人及家人揮霍一空,社會危害性大,主觀惡性較深,酌情從重處罰。根據二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悔罪表現等判決:被告人楊某軒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譚某樹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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